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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治理如何走深走实

  文/刘凯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是研究企业权力安全的一门科学,广义的公司治理从公司环境和需要协调的关系出发,通过一套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包括程序、惯例、政策、法律及机构等,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间的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通常情况下,公司治理是狭义的公司治理,是公司所有者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约束、激励和制衡的机制,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背离,从而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公司治理结构模型

  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涉及四个治理主体,分别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即“三会一层”。这四个治理主体之间形成两层委托代理关系和外部监督关系。第一层是股东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股东会是股份公司中的最高权力机构,它不能直接管理企业,因此,股东会选举一些股东组成董事会管理企业。第二层是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会受全体股东委托,指导、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但是,董事会只负责定战略、做决策和防风险。因此,董事会往往会聘任具有管理才能的管理人员直接管理企业。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管理层进行监督。

  典型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由所有者、董事会和执行经理层等形成的相互关系框架。股东会是公司价值聚焦“顶点”,董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是三个利益“角位点”,此三个利益“角位点”相互制衡形成“三角形”。“顶点”和“三角形”构成“锥形体”,这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标准模型。

  股东判定公司的安全性和成长性的基准是董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三个利益“角位点”不可以重合或者处于同一直线,更不得与“顶点”重合或处于同一平面。董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需要根据各自利益取向争取权利,“三角形”版图面积逐渐变大,这也正是企业实力不断增强的体现。“三角形”和“顶点”构成“锥形”的高度,体现了企业发展战略的高度,“锥形”的体积体现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如果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中任何一个治理主体的权责过大或过小,都会导致三角锥变形,从而形成股东强权型、董事会强权型和经理层强权型三种不平衡结构。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上市公司已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监事会、经理层为治理主体的治理结构。从表面看,形成了“三会四权”的制衡机制,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分别行使控制权、决策权、监督权和经营权。但从实际情况看,由于股权过度集中,股东强权型特征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大股东独大现象普遍。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般决策事项需要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于特别事项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上市公司对投资企业的控股比例往往超过50%,有绝对的控股权,因此,重大事项的决策上往往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基本被控股股东控制,从而导致股东权力得不到有效行使。

  内部人员控制较为严重。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如果缺乏有效的公司治理基础,容易产生代理人(经营者)违背、侵犯委托人(所有者)利益的问题,即“内部人控制”问题。在实践中,常常存在董事长与总经理“一肩挑”的现象,这种做法很有可能会直接造成企业董事会缺乏内部监督,经理层、子公司以及董事会之间也没有相应机制进行协调和制衡。

  独立董事作用发挥不明显。独立董事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推动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大部分董事都是由控股股东推荐或委派,形成内部董事占优势的格局。在主要由内部董事组成的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监督职能的发挥受到影响,董事会的决策风险加大。

  上市公司有关的治理措施

  明确各主体权责边界。随着内外部环境发生变化,上市公司不断面临新的问题和考验,明确公司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显得十分重要。如果权责划分得当,各主体就能够相互配合、有效制衡,公司就可以协调运转。反之,就会造成公司治理混乱,影响决策执行效率。因此,各治理主体应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真正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形成有效制衡的运转机制。例如,股东会主要行使用人权、分配权、财务权、投资权等;经理层要落实和执行董事会的决议,接受和完成董事会制定的绩效考核目标,同时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各项事宜,并依规享有职权。

  完善公司治理规则和制度体系。从国际规则上看,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公司治理准则》自1999年发布以来,已经成为全球政策制定者、投资者、企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共同遵守的国际性准则。从国内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来看,《公司法》《证券法》等内容对公司治理进行了详细规定。上市公司需要健全以公司章程为基础的内部制度体系,吸纳国内外公司治理理论的优势,再根据公司实际修订章程。上市公司在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的权责边界后,制定相应的授权、决策、经营清单,包括《股东授权清单》《董事会决策事项清单》《经理层经营权限清单》等文件,形成以公司章程为中心、股东有效参与并相互制衡的良好公司治理环境。

  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是其产生的标志。该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其设计目的在于防止控股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损害公司整体利益。为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形式对独立董事的权益、责任、任免等做出明确规定。一方面,要在法规制度上赋予独立董事相应的权利,包括知情权、调查权、参与权等,以法律形式切实保护独立董事的权利。另一方面,证券监管部门也应针对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从独立董事的地位、作用、选择、管理、监督等方面出发,作出制度性规范,从制度上对上市公司限制独立董事行权的行为予以处罚,从而为独立董事行权建立良好的环境,使独立董事监督事项更聚焦、职能更优化、履职保障更充分、责权利更匹配、监督更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