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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投资公司如何闯过项目跟投机制建设关

  文/李春晓青岛西海岸金融发展有限公司

  为促使国有企业竞争力提升,实现稳定发展,就必须重视对项目跟投机制的研究。国有企业应当使企业内部人员积极参与项目跟投,并做好股权激励、项目跟投、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工作。当前,国有投资公司项目跟投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影响着项目跟投工作发挥作用。我们通过对国有投资公司项目跟投制度的问题与形成原因进行分析,试图寻找国有投资公司跟投制度的优化措施。

  国有投资公司项目跟投制度存在的问题

  国有投资公司的跟投制度存在着责任、权利、利益不对等的问题,公司内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匹配,直接造成员工的积极性大打折扣,只有责任、权利与利益匹配,才能够激发员工的参与积极性。在权利方面,国有投资公司跟投人员大部分都是企业的中低层员工,虽然掌握的权力是比较少的,但这一群体是公司的基础与支柱,支撑着公司的运营与发展。在责任方面,一旦项目出现风险,公司最先追责的对象就是整个项目组,这就使得项目组员工承担了非常大的责任。在利益分配方面,虽然在国有投资公司有利益分配制度以及奖励制度,但如果这些奖励难以兑现,就会极大打击跟投人员的积极性,影响跟投工作开展。

  国有投资公司的激励奖励机制存在一定问题,主要体现在执行层面,奖励兑现的路径并不明确。由于国企存在控制工资总额的规定,因此在对某些员工进行奖励的时候,可能就会减少对其他员工的奖励。此外,由于国有投资公司的惩罚约束机制过强,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有投资公司项目跟投工作正常开展,一旦项目跟投发生风险,就会对员工进行惩罚。员工的收益大大减少,其工作积极性也会大大降低。

  在项目跟投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存在着员工跟投能力不足的问题。跟投的原则是“自愿跟投,人员不限”,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项目组中的人员会被强制跟投,其余员工则很少有自愿跟投的,特别是公司的领导层与管理层。基层业务人员的收入并不多,跟投能力有限,公司强制要求其进行跟投,也会打击这一群体的工作积极性。

  之所以会出现这一系列问题,主要是由于国有投资公司跟投机制缺乏顶层设计。国有投资公司实行项目跟投机制的目的是分摊风险与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从而提升自身经济效益。但由于构建跟投机制之初缺乏完善的顶层设计,就造成了奖励机制不完善与惩罚机制过重,限制了国有投资公司项目跟投机制发挥作用。跟投机制的不足体现在业务人员的薪酬与跟投机制之间存在矛盾,以及对业务部门的规定相较于其他部门欠缺公平性等方面。

  其次,国有投资公司缺乏市场化的企业文化,导致内部缺乏活力,因此员工对于参与跟投的积极性不高。公司将业务部门强制市场化,会使得业务人员感到不公,产生了负面影响。此外,国有投资公司存在追责机制过强的情况,项目一旦出现风险,就会对业务人员进行惩罚,这就导致业务人员在开展工作的时候畏手畏脚,影响了激励机制发挥作用。

  最后,国有投资公司项目跟投机制存在着动力不足的问题,因为跟投收益难以对员工形成较大的吸引力,会导致员工跟投力度不足。

  国有投资公司跟投制度的优化工作内容

  优化改进的原则

  在对国有投资公司跟投制度优化的过程中,应当遵循激励与约束相匹配的原则,将风险分担给员工的同时,也要分享相应的利益。公司不能让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付出了努力,也承担了风险,但最后却获得不了收益,要做到责任与利益对等。公司还应当遵循责任与权力相匹配的原则,做到权力与责任的对等。更大的权力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业务人员本身基本没有掌握权力,因此也不能够承担过大的责任。只有做到权力与责任的对等,才能够实现公平,从而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此外,公司应当遵循强制跟投与自愿跟投相结合的原则,不能一味地强制业务人员跟投,而是需要通过利益引导或者绑定利益,引导国有投资公司的内部员工自愿参与跟投。最后,公司应当遵循可操作性的原则,不断地调整与优化跟投机制。

  优化改进方案

  首先,应当确定跟投人员的范围,对于奖励与约束的人员范围进行明确。在国有投资公司项目跟投机制中,从理论上来说,参与项目的业务人员都属于强制跟投的对象,这是固定的跟投人员,也是促使项目高效开展的关键。而国有投资公司内部的其他人员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自愿进行跟投。强制跟投的范围不应当仅仅局限在项目组,因为项目组基本上都是中低层员工,没有掌握实际权力。除了项目组成员之外,还应当将分管项目的领导以及各审批机构的成员列入强制跟投范围内。对于自愿跟投的人员,应当与强制跟投的人员区分开,因为其付出与承担的责任都是比较少的。

  其次,在跟投方式与退出机制方面,应当对具体细节予以明确。以往公司投出的资金与员工投出的资金处于相等的地位,但员工享受着超额收益。公司应当从风险收益的角度对资金进行区分,将企业投出资金与自愿跟投资金划分为优先级资金,而强制跟投的资金为劣后资金,依据这样的方式进行利益的划分。

  公司还应当完善奖励政策与实现路径,对员工获得的奖励进行限制,应当规定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投入总金额的100%/年,避免出现利益向少部分人倾斜的状况。在奖励的实现形式方面,发放绩效奖金的形式难以满足员工需求,具体可以通过设置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兑现参与跟投人员的奖励,从而有效地激发其积极性。当然,公司还应当注意降低惩罚的力度,确保不会对业务人员造成太大的影响。

  发挥国有投资公司项目跟投机制的作用,需要对项目跟投机制进行优化,确定跟投人员的范围,调整奖励机制与奖励实现路径,优化跟投方式,并合理地设置惩罚措施,以此有效地激发跟投人员的参与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