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自云南、福建、上海、广东、江苏的五位股民诉金亚科技(300028,股吧)、周旭辉证券虚假陈述案五起案件已经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案,索赔金额合计47万余元,这五起案件分别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代理。其中,厉健律师代理两起案件已为法院立案,其余案件正为法院审核中。这意味着金亚科技股民维权已正式打响“第一枪”。
起诉资料显示:2015年6月4日、5日,金亚科技先后发布两则立案公告,披露因公司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和实际控制人进行立案调查。
2015年8月31日,金亚科技发布《关于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与追溯调整的公告》,披露金亚科技对2014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与追溯调整。
2016年1月14日,金亚科技发布《关于自查报告的公告》,披露金亚科技自查情况,强调实际控制人已主动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并承诺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立案登记相关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受损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原告刘先生,在2015年6月2日买入金亚科技1300股,买入均价57.098元,上述股票在2016年4月8日全部卖出,卖出均价24.46元,经律师计算,可以索赔33051.45元(包括投资差额、佣金、税金、利息等)。
原告黄先生,在2015年5月26日买入金亚科技股票1000股,买入均价58.8元,上述股票在2016年4月7日全部卖出,卖出均价21.9元,经律师计算,可以索赔36625.47元。
据会计差错更正、立案公告、深交所处分决定等,可以认定金亚科技和周旭辉构成证券虚假陈述。
宋一欣律师和厉健律师均表示,索赔条件为: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4日期间曾买入金亚科技股票,并在2015年6月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向成都中院起诉索赔。
两律师还提醒,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股东卡复印件或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该股票打印到2016年4月底或全部卖掉之日)、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起诉的投资者,律师将进一步提供诉讼文件。
厉律师介绍,成都中院受理的首例证券虚假陈述案是五粮液(000858,股吧)案,全国有141位投资者经法院调解成功获赔1344万元。此后,成都中院陆续受理投资者诉科伦药业(002422,股吧)、泸天化、友利控股(000584,股吧)、金亚科技等案。
相关资料:
2016年5月30日,金亚科技发布《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纪律处分决定举行公开致歉会的公告》。
纪律处分决定书主要内容:一、金亚科技实际控制人周旭辉2015年期初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余额17757.04万元。二、金亚科技在2015年8月31日披露的《关于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与追溯调整的公告》中对2014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导致更正前后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的变动幅度超过50%,且未分配利润差异金额达30761.49万元、净资产差异金额达 31433.13万元,净利润差异金额达1931.11万元。金亚科技2016年1月18日披露的《关于自查报告的公告》对上述调整作了进一步补充说明。金亚科技2016年4月30日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再次追溯调整了2014年度财务报表数据,其中调减资产总额32896.03万元、调减净资产32499.98万元、调减净利润 2485.97 万元。 三、金亚科技2015年度财务报告被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情节严重。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旭辉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王海龙,董事兼董事会秘书何苗,独立董事陈宏,时任董事罗进,时任独立董事陈维亮、周良超,时任监事曾兴勇、张世杰、刘志宏,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丁勇和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对于上述事项向全体投资者郑重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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