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晚,丹东欣泰电气(300372,股吧)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欣泰电气,代码:300372)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16]57号)的公告。
公告显示,欣泰电气涉嫌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证监会依法拟对欣泰电气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
证监会查明,欣泰电气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报送中国证监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二、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一)《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二)《2014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根据上述两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832 万元的罚款;对温德乙给予警告,并处以 892 万元罚款;同时还对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和罚款。此外,鉴于温德乙、刘明胜二人作为欣泰电气两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情节特别严重,证监会拟对二人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同日,欣泰电气公告称,公司股票继续停牌,公司股票存在暂停上市风险。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欣泰电气股票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即将到来的行政处罚不足以有效惩戒欣泰电气及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行为,相比之下,权益受损投资者依法起诉索赔才是硬道理。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索赔条件拟定为:在2015年7月14日(含当日)前曾买入欣泰电气股票(代码:300372),并在2015年7月1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两律师提醒,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股东卡复印件或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欣泰电气打印到现在或全部卖掉之日)、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初步索赔条件、有委托意向的投资者进行登记,一旦证监会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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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电话:021-63140581 地址:上海斜土路768号7L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 电话:13958118283 地址:杭州万塘路18号A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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