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揭牌仪式
又有两名市民状告威立雅等三公司
兰州“4・11”局部自来水苯超标侵权案昨日继续开庭
本报讯(记者李辉 实习生张爱菲)继11月17日7市民状告威立雅公司等三被告侵权案开庭后,18日,又有两起状告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威立雅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简称:兰州石化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简称:中石油集团)侵权案相继在城关区法院开庭审理。两起案件都未当庭宣判。
双方举证
得白血病的风险足以令人倍感精神压力,索要10元精神赔偿金有必要”
开庭时间:18日9时30分
原告: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已毕业)杨某
被告:威立雅公司、兰州石化公司、中石油集团
杨某诉称:2014年4月10日17时,威立雅公司首次发现出厂的水苯含量高达118毫克/升,到11日5时才确认第二水厂出水口自来水苯含量严重超标,并报告兰州市政府,这时已经过去了12个小时。11日11时,威立雅公司自来水控制阀开启,切断供水。从发现自来水含苯量超标,到被告切断供水,整整18小时。“4・11”事件发生后,根据相关信息披露,原告认为,威立雅公司4月2日对出厂水质进行了取样,8天之后,也就是4月10日17时,方测出自来水苯含量超标,4月11日11时,才切断供水,这意味着,在最早检测出水样含苯之前近10日内,兰州市市民在不知情的状态下,一直在饮用已被化工污染的超标水。
杨某诉请:赔偿自己抢购生活用水、饮用水的费用10元;精神赔偿10元;威立雅公司公布2013年9月1日至今,各主要采样点的水质监测数据。
杨某的代理人拿出“4・11”事件发生后,媒体报道市民疯抢瓶装水的报道,以及专家对苯危害性的表述。杨某称:“得白血病的风险足以令他倍感精神压力,因此,10元精神赔偿金是有必要的。”
对于杨某提交的证据材料,威立雅公司等三被告均表示对新闻报道的真实性不存在疑问,但对于关联性存在疑问。首先,媒体报道市民抢水,但不代表杨某也抢了水、抢了多少水无法体现。其次,专家称“大量吸入和食用会导致血液方面的变化,严重时将导致白血病和癌症”,但“4・11”局部自来水苯超标事件,显然没有对市民健康造成实质性危害。
威立雅公司出具九组证据,证明在“4・11”事件中尽到企业应尽的义务,不存在侵权,并且在事发后,威立雅对4号、3号自流沟进行了修缮。证据显示,2014年4月2日采样的水进行检测时未发现苯超标,2014年1月至3月的水样检测中也没有发现苯超标。自2014年5月30日起,威立雅公司在官方网站公布水质监测结果,市民均可上网查看。对于购买瓶装水的费用问题,威立雅认为,这部分钱款应由市民自己承担,因为威立雅在事件发生后,已经对全市居民进行了部分水费减免。
兰州石化公司提交三组证据均为水质监测数据,意在说明,“4・11”事件中,城关区的水样中苯含量没有超标,杨某就读院校位于城关区,此起事件对他没有影响。
原告陈述
事发之后,威立雅公司似乎很忙,但只对上级,不对自来水用户”
开庭时间:18日14时30分
原告:家住城关区段家滩路的薛先生
被告:威立雅公司、兰州石化公司、中石油集团
薛某诉称:与杨某在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部分,内容基本相似。
薛某诉请:赔偿购买矿泉水的费用60元、误工费7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合计10760元;要求在《人民日报》和《中央电视台》上公开赔礼道歉。
薛某认为,从“4・11”时间发生后的通报来看,威立雅公司检测到水产品苯超标后,忙着开会核实,成立调查组,传达指示,似乎很忙,但只对上级,不对自来水用户。2014年4月14日,该公司副总经理闫晓涛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解释:按照国家规定,对自来水水质的常规检测内容有9项,月检有34项,全面检测为106项,半年做一次。苯属于非常规检测项目。3月份全面检测刚进行一次,原本半年后才会进行第二次。在4月14日,闫晓涛在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透露,此次苯超标属于在完成其他任务时的意外发现。明知自己的生产车间建在化工厂的重重包围圈中,却仍然参照国标对苯含量只是半年检测一次,威立雅公司的法律意识何在?希望法庭本着尊重事实、依照法律支持其所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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