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市公司停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上海证券交易所昨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停复牌及相关信息披露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着手规范相关行为。按照通知,上市公司滥用停牌将被采取监管措施或受到纪律处分。
签订重大合同
一般不得申请停牌
据了解,上交所前期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停复牌及相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执行情况总体良好,但公司随意停牌、停牌程序不规范、停牌时间过长、停牌期间信息披露不充分等现象仍时有发生。
为此,上交所在加大对公司停复牌行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的同时,梳理了当前上市公司停复牌及相关信息披露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并将其纳入上述通知的规范范围,明确相关监管要求。
通知在实证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将停复牌事项主要分为筹划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份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三大类,并相应规定了原则上可予办理的停牌时间。通知将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时间规定为最长不超过5个月,同时对个别确须事前审批或者属重大无先例的事项作了例外规定,对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和其他重大事项的停牌时间也予以了明确。
与此同时,公司在申请停牌时,即要求披露停牌具体事由。对于签订重大合同、对外投资等经营常规事项,原则上要求公司分阶段披露进展,一般不得申请停牌。对于已处于停牌过程中的公司,要求公司及时披露筹划事项的实质进展,及早申请复牌。
滥用停牌或予以纪律处分
通知对信息披露内容也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如公司停牌后拟延期复牌的,须详细披露前期工作具体进展、延期复牌的具体原因和后续工作计划进度。对于长期停牌的,还要求披露中介机构的核查专项意见,对公司停复牌的合理性作出说明。
为充分尊重中小股东的交易权利,通知对于长期停牌并拟延期复牌的公司增加了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要求。为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决策参与权,通知还规定在相关股东大会上,参与筹划重大事项相关交易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回避表决。
此外,通知明确了公司董事会及相关各方在停复牌期间的职责,并相应加大了对滥用停牌权利及信息披露不充分等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在事后问责方面,通知规定,交易所可以对公司滥用停牌行为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还将提请中国证监会核查。
据了解,上述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公开征求意见一周。此后上交所将在合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予以修订,并尽快发布。
业内人士评价认为,申请股票停牌是上市公司的一项权利,也与投资者正常交易权利乃至市场秩序密切相关。对上市公司正常业务中的停复牌需求应当予以保障,但对随意甚至滥用停牌的行为则应予以规制。上述通知的发布,将通过完善相关约束机制,促使上市公司正确行使停牌权利。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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