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钢铁行业整体供大于求、产能严重过剩的背景下,巨额亏损在这一行业已经算不得什么新鲜事,但在无突发事件的情况下,上市公司预亏额和实际亏损额相差超出9亿人民币,却难免有误导投资者之嫌。
2016年1月30日,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披露2015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5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亿元左右。
4月9日,公司披露更正公告称,预计2015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24.30亿元,业绩更正原因为公司根据谨慎性原则,核销了未弥补亏损形成的部分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应增加了所得税费用,导致2015年度净利润亏损额比预告额加大。
4月16日,公司披露2015年度报告,公司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4.32亿元。
由于公司预告的业绩与实际业绩状况出现较大偏差,差异金额为9.32亿元,差异幅度达到62.1%,上交所于6月8日对南钢股份做出监管关注的决定。
上交所指出南钢股份前后偏差较大的业绩公告“可能对投资者产生一定误导。”
监管关注函指出,尽管公司4月9日公告称,公司业绩更正原因涉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与计量事项,但该事项非突发性事件,公司在1月30日进行业绩预告时,即应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有效沟通,并根据会计准则对此进行充分的会计估计,并充分揭示风险。
同时,上交所认为公司直至4月9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存在严重滞后。
监管函表示,公司前期披露的业绩预告不谨慎、不准确,风险揭示不充分,也未及时发布更正公告,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6条和第11.3.3条等有关规定。
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关注的同时,上交所也对南钢股份时任董事长黄一新、总经理秦勇、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次琴、总会计师梅家秀、董秘徐林五位高管采取监管关注措施。
上交所指出,黄一新、秦勇、何次琴、梅家秀、徐林在相当长的期间内,未能勤勉尽责,促进公司积极与年审会计师有效沟通,并及时披露更正公告,对公司业绩预告违规负有相应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中国经济网记者就上述事项致电南钢股份董秘办,对方一位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不是什么大事。公司及高管收到的是监管关注,这是上交所监管措施中次轻的一种,最轻的监管措施是口头警告,所以这不是什么大事,是上交所的一种正常监管手段。”
“公司之所以只是被监管关注,就是因为这没有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造成重大影响。”该人士表示。
而对于公司公告的预亏额和实际亏损额相差巨大可能误导投资者,南钢股份人士回应称:“只是‘可能’对投资者造成误导,只是‘可能’,而且公司第一次公告时已经是亏损15个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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