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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发现问题 解决问题

  文/张英琴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国企体制的创新工作获得了较大发展,但在建立现代化法人治理结构方面还存在着一定问题。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国企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对防范经营风险以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意义重大。随着国企改革工作的持续深化,为有效增强发展实力,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企需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国有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意义

  法人治理结构是指现代企业生存与发展所必需的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其本质是建立在出资人、出资人代表、经营者与监督者充分发挥自身作用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相互支持与制衡的关系,具体是指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人、监事会之间存在的一种组织结构和相互关系。

  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选举董事会、监事会,对企业的重大决策具有最终决定权,是企业的真正主人。董事会是企业的决策和管理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向股东(大)会负责,有权聘任经理人员并对经理人员进行监督,同时需接受监事会的监督。经理层是企业的执行机构,人员由董事会聘任,负责企业的日常运营。监事会是企业的监督机构,由股东选举监事组成,负责监督董事会、经理层。上述主体各自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推动企业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由此形成了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目的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并有效保障各相关主体的权益和利益。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出资人可以完整行使对企业的所有权,决定企业的生存发展,并享有最终收益;而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员工、债权人、供货商与消费者等利益相关人均可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中获得相应的利益保障。特别是国有独资企业,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还能够促使企业更精准地理解和把握党委的作用,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的作用,将党的领导贯穿企业治理全过程,促使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国有企业是企业法人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特别之处在于,国有企业的实际出资人为国家,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对国有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当前,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已经取得相当成效,形成了相对健全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譬如产权主体缺位、治理主体权责模糊,董事会建设薄弱、未实现有效监管,也出现了“新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老三会”(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间关系不够协调等问题,影响了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功能的真正发挥。

  治理主体权责模糊。就当前现状来看,我国部分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国有企业,其治理主体间的关系并未得到优化,股东、董事、经理层之间的权限与职责划分不清,存在着严重的职责分配模糊和权责失衡的问题。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存在职权重叠、分工不明的情况,股东会过度干预董事会的决策权、董事会越权干预经理层的日常运营权,导致各治理主体均不能正常履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无法真正发挥效用。

  董事会建设有待加强。作为企业的决策机构,董事会在对股东(大)会负责的基础上,享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但在现实中,国有企业董事会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董事会的工作过于形式化。例如,董事会人数长时间未达法定人数、董事会不严格遵守规定定期开会,以及董事会下设的战略投资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形同虚设。其次是董事会没有真正成为企业决策核心,部分大型国有企业子公司、下属单位的决策权由上级母公司直接行使,或由执行机构经理层行使,甚至部分“三重一大”事项也并不由董事会依法依规决定,董事会作为企业核心决策机构的职能并未得到真正发挥。最后是董事会议事规则缺乏规范性,部分企业甚至没有明确的书面议事规则,仅凭领导个人意志进行决策。董事会不能真正发挥决策作用,就会导致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缺失重要一环。

  党委会与董事会权责不清、分工不明。党委是党的组织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在法人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挥着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但在部分国有企业内,党委会、董事会与经理层的成员高度重合,逐渐出现党委会替代董事会进行重大经营决策与日常管理决策的情况。

  探索规范国有企业

  法人治理结构的措施

  国有企业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前置讨论决定,随后才能由董事会进行决议。各国有企业均需明确党委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谋全局、议大事、抓重点”的职能,以及起到把关定向的作用,其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不容置疑、不能忽视。同时,国有企业也需明确,不能将党委的职能与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的职能混为一谈。党委通过前置程序对企业怎样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等内容进行研究讨论,但不直接管理企业的经营行为。董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要自觉维护党委的领导作用,党委要尊重和支持董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加强董事会建设。董事会建设对于优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至关重要。国有企业加强董事会建设,首先要以公司法为依据,在章程中明确董事会职责和权限,便于董事会发挥作用。同时还要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企业的决策流程,其中,重大信息只有通过董事会集体决议后方能对外披露。在董事会成员任用上,实力较强的国有企业可以适当拓宽董事会外部成员的分配比例,选择经验丰富和能力较强的外部人员进入董事会,以此保证董事会成员专业知识结构过硬,能够为董事会科学决策创造良好条件。国有企业可在下属企业中分配专职董事,保证让懂业务与擅管理的专职人员进入董事会,有效发挥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效用,提升董事会决策效率及水平,便于防范经营风险。另外,国有企业还要重视创建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与评估制度,旨在推动决策顺利执行。

  明确各层级治理主体权责。为规范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国有企业可以将修订章程作为切入点,明确各治理主体的权责。通过修订章程,国有企业能完善责任体系,解决因为主体职责不清晰所导致的内部控制问题。董事会的实际作用是做出推动企业发展的战略及投资决策,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将国有资本功能充分发挥出来;而经理层则是严格执行董事会作出的各项决定,促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得以正常进行;监事会主要是发挥监督作用。为促使企业内部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的定位和权责边界更为明确,国有企业在安排各机构人员时,应当尽可能避免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重叠。为保障监督效果,国有企业还需配备相对独立的外部监事,以此强化监事会的专业性及独立性。要健全国企法人治理结构,需尽可能地保证各治理主体互相配合,并创建多元治理主体间的权责体系及运作机制,令各主体间的沟通得以加强,以此提升决策和经营的效率。

  创建有效的监督机制。在国企监管体系中,党内监督与监事会监督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二者均是国企监管制度的重点组成部分。就监事会监督而言,要从内外两个层面进行建设,除建立内部监事会以外,还要制定外派监事制度。监事会成员不能完全从股东中派任,需从社会中选聘部分专职、独立监事,最大程度地减少外部监事与企业产生利益联系。外派监事的工作内容主要为明确企业的财务状况、资本运营状况及经营效益,以及对企业的经营决策、收益分配等问题进行重点关注。与此同时,企业还要建立外部监事考核、奖惩与淘汰机制,增强对监事会工作的考核力度。国有企业健全监督体系,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加强政治监督,同时支持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职工民主监督以及舆论监督,推动各类监督有机协调,促进企业实现健康良性发展。

  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国有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需要在内部创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国企改革已经确立了法人治理结构基本框架,但文化建设如果不及时跟上,治理理念就将无法得到更新。为改善此种状况,国有企业需及时调整落后的管理理念,积极开展文化建设,促使国企领导人员使用现代化治理方式,肩负起领导责任。同时也需重视对普通员工进行宣传教育,将企业的现代治理理念传递给更多人,为规范国企法人治理结构创造良好精神文化氛围和条件。

  加强对职工的民主管理。国有企业应当规范管理法人治理结构,要保证职工的民主权利落到实处,以此形成和谐完善的劳资关系。在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中,国有企业要保证员工的意见能够被采纳。同时,在企业管理中,国有企业可利用自荐或民主选举等方式,任用掌握一定法律知识的员工作为董事与监事,以此促进职工董事会和监事制度更加完善。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国有企业通过明确各治理主体权责,令各主体之间形成互相支持与制衡的关系,这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最终促进现代化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全面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