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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兴泉:持论公允 甘为民企踏荆棘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文/凌云

  有法律界观察家指出,一名优秀的刑辩律师,不仅要有专业的知识和公正的品行,更应兼具细致入微的观察力和果敢的魄力,唯有如此,才能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位长期为民营企业家及企业高管提供法律辩护的知名刑辩大律于兴泉对此深有感触。他不仅赞同上述观点,还更进一步提出,具备企业管理经验将对律师的工作大有裨益。于兴泉在投身法律事业之前,就曾在制造业企业担任过多个职位,涉及生产技术、设备管理、行政管理以及经营销售等,积累了丰富的企业运营经验。在其近30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于兴泉凭借其深厚的企业背景和热情正直、无所畏惧的职业精神,常年奔走于祖国的大江南北、法庭内外,为众多企业高管,尤其是民营企业家捍卫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他深知企业管理的挑战与发展的艰辛,对于当事人的处境总能感同身受。

  于兴泉,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现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总部刑事业务部主任。多年来,他一直专注于经济类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的预防与辩护工作。于兴泉对企业高管犯罪现象给予了特别关注,并成功办理了多起企业高管涉罪案件。在学术研究方面,于兴泉也颇有建树,陆续发表了《股东失权制度刑民风险研究》《招投标领域中机械定罪,可能罚不当罪》《企业家应远离刑事犯罪》《企业高管与商业贿赂犯罪》《企业潜规则多与违法犯罪伴生》《企业经营与单位犯罪》《警惕政商感情投资》《高管内斗或导致刑事犯罪》等多篇专业文章。

  秉持专业精神,以责任心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

  刑事案件少有回头客,于兴泉并不赞同这一观点。在其丰富的执业经历中,他时常接收到多年前服务的当事人所介绍的新客户,原因就是,他秉持公义、富有责任心,且工作勤恳。在每一起案件的代理过程中,他所展示出的敬业精神让当事人铭记在心。

  正如于兴泉所言:“我代理的案件,就是以当事人满意为基本要求。”寥寥数语,彰显了其优秀的职业操守。

  作为一名专注于经济类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研究的辩护律师,多年来,于兴泉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承办了众多标志性案件。其中包括某大型数码企业业务团队虚开发票窝案、某知名证券公司单位行贿案、上海快鹿集资诈骗案、山西某企业家涉黑案、湖北某公司主管骗取贷款案、山西神木1.12矿难案、河北某企业负责人骗取贷款高利转贷案、湖南某专家侵犯商业秘密案等。案件涉及证券、金融、电子、新能源、工程建设等重要领域,其案例被人民网、法制网、新浪、财新等多家媒体报道和转载。

  在这些案件中,不乏代表性案例,它们能够深刻反映出某一行业领域的现实问题,或具有某一方面明显的典型特征。

  如某知名证券股份公司高管单位行贿案。该公司的主管领导被指控犯有单位行贿罪,但他坚称自己冤枉。于兴泉在接手此案后,通过调阅卷宗,发现案卷里确实存在收送款项的记录。初步看来,纸质案卷材料似乎指向了单位行贿和受贿的罪名成立。然而,于兴泉经过深入研究和不懈努力,很快便厘清了该公司主管的冤情所在。他依照程序向办案机关反映了这一情况,并与办案人员进行了多次沟通。最终,该案在开庭后以检察院撤回起诉而告终。

  在谈及办案过程时,于兴泉表示:“我首先详细询问当事人本人关于案情的描述,再从在案的证据和同步录音录像入手进行分析。在此过程中我发现,很多细节不能对应,证供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比如,在针对行贿一方的调查中,我们需要明确资金从哪里来、是谁安排批准的、送钱的理由是否充足必要、具体的送达日期、送钱时双方的交流情况、钱的包装方式等细节。而对于受贿一方,我们则需要了解他们和行贿方之前的交流情况、联系的时间和地点、收钱时的对话内容、钱款的接收方式和去向等信息。”

  于兴泉进一步表示,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对同一案件事实的被告人及证人的多次笔录进行分析对比,不仅包括行贿方和受贿方的对比,还需要对同一当事人的前后几次笔录进行纵向对比。同时,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分析也不可或缺,此外还需要对相关证人的笔录做对比。通过多维的对比和分析,于兴泉发现了该案在细节上存在诸多重要差异,从而为当事人洗清了冤屈。

  作为辩护律师,要把案件的瑕疵问题一一列出,并进行细致对比分析,一旦发现前后笔录不一致,或证供之间存在矛盾,这些证据就无法满足相关的认定标准。当案件进入庭审阶段,这些问题将会在法官面前暴露无遗。在此过程中,律师提的意见很重要,如果观点准确到位,将引起法官的重视,并有可能促使其采纳,最终作出罪名不成立的判定。在这种情况下,会出现两种结果:要么法院直接宣判被告人无罪,要么经过与检察院沟通,由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果宣判无罪,检察院和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可能会被问责,因为这意味着他们办理了一起错案。”于兴泉解释道。在司法实践中,为了避免直接的责任追究,一种常见的委婉做法是由检察院撤回起诉后作出不起诉处理。然而,近年来也有律师指出,某些案件在法院判决时“实报实销”,也被视为对实质无罪案件的一种无奈处理手段。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做法已明显偏离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于兴泉指出,涉及民营企业家或企业高管的案件往往比较复杂,除了与普通案件相似的诉讼程序外,这类案件的案发原因以及与之相关的公司管理事项处理都会增加案件的复杂性,从而导致诉讼程序延长,通常需要1—2年甚至更久才能结案,工作量巨大。为了办理上海一起集资诈骗案件,于兴泉曾往返于北京上海之间近40次。该案的案卷多达几百本,需要他多次仔细分析。在办理山东青岛一起监委指定的案件时,恰逢疫情防控。期间,于兴泉会见涉案当事人超过50次。在疫情防控最紧张的时候,他为了及时会见当事人,不惜冒险出行,随时面临被“防控隔离”的风险。当下,他正在办理云南省一位企业家的案件,截至目前他已往返北京昆明航线超过33次。

  “作为一名专业刑辩律师,必须有责任心和耐心,还需全身心投入,三者缺一不可。我们要用专业和责任心,不遗余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于兴泉认为,这才是刑辩律师该有的素质。

  以勇气和担当为民营企业家发声

  近年来,于兴泉承办了大量涉及民营企业家和企业高管的刑事案件,在此过程中,他观察到司法实践中对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保护存在诸多不足,甚至出现侵犯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情况。

  基于对民营企业及营商环境中刑事法律问题的深刻思考,于兴泉在办案之余,以极具前瞻性的视角将法律理论与实践完美结合,撰写了多篇法律文章,如《警惕政商关系中的隐形感情投资》《企业经营与单位犯罪》《民营企业与行贿犯罪》《浅议上市公司高管刑事风险》《串通投标不能机械定罪》等。他通过这些文章,利用多种渠道,为民营企业及企业高管发声。

  鉴于于兴泉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丰富经验,多所知名高校纷纷向他发出邀请。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等知名高校先后聘任他担任硕士指导教师或刑事案例实务课程的讲师。即便经常出差办案,于兴泉也总能在百忙中抽出时间,欣然接受这些邀请。他相信,这些学子们日后必将成为律师界的中坚力量。在授课过程中,于兴泉总是将一些典型的公司高管刑事案件引入讲堂,与学生们探讨案件的案发法律原因、社会背景、政策经济因素的影响,以及办案过程、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等。这种互动式的教学方式受到了学生们的一致好评,也为他赢得了无数“粉丝”。

  于兴泉积极为民营企业发声的做法,在法律界和各大高校法学院引起了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

  在谈及取保候审的相关案例时,于兴泉特别提及了一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例:“某嫌疑人L是一位在新型电化学产品技术方面拥有丰富经验的专家,在他的技术创新成果被原单位注册为专利后,他愤然选择离开,自立门户创办了一家企业,生产与原单位类似的产品。随后,原单位对L提起诉讼,但屡次败诉。于是原单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指控L侵犯商业秘密。公安机关遂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将嫌疑人L刑拘,并一度拒绝律师会见(后经交涉得以会见),也不得取保候审。”

  在辽宁省某地,一位招商引资企业的总经理因涉嫌逃税罪被企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尽管在律师的协助下,该总经理已缴清了拖欠的全部税款并补足了滞纳金,但办案机关仍未批准其取保候审,因为此案已由县长亲自挂帅成立专案组,必须继续深入调查。

  “对于那些量刑较轻且存在争议的经济类犯罪案件却不能取保候审,导致企业家或企业高管在被羁押期间无法有效指挥企业经营。在前述案件中,司法机关的某些执法行为并未充分体现出对当前民营企业保护的司法精神。”于兴泉一针见血地指出,考虑到多数民营企业实际上仍以家族管理为主,一旦公司老板或主管被捕,企业的正常运营会瞬间陷入混乱,随之而来的民事诉讼、超限额查封扣押以及资金流紧张等问题,都可能将企业推向绝境。

  于兴泉主张,应尽快改变目前不允许取保候审的状况,尤其需从立法层面进行明确。针对无人身危险性的经济类犯罪,可摒弃以羁押为主的传统做法。若确实需要羁押,应安排有辩护律师参与的听证程序,广泛听取多方意见(如引入法院对逮捕程序提供建议),以作出更合理的决定。

  同时,执法环节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仍是妨碍营商环境优化的“软肋”和“硬伤”,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市场生态。于兴泉强调:“众多涉及企业家或企业高管的刑事案件往往由专案组来负责,而这些专案组负责人的级别有时已经超越了办案机关的领导,他们具备协调公检法监各部门工作的能力。这些领导,不可避免地会对专业的评价和判断产生影响,以至于某种程度上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急需自我革新、精准施策。”

  关于营商环境建设,于兴泉引述了一个案例。在河北省某市,一项市政工程作为重大项目,由市政府明文要求立即组织施工。某企业遵循指示提前进场、垫资施工,当工程进度过半时,主管部门领导才意识到需要履行招标程序。为确保已开工的工程不会因无人投标而流标,承包施工方不得不寻求帮助,以确保达到最低投标人数量要求。随后,工程经开标中标后,有关部门却成立专案组对此事进行调查,导致多位公司主管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立案审查。该案的定罪是否符合刑事法理?该案的办理对营商环境建设有何影响?于兴泉在法庭上就此案的处理及其对营商环境建设的影响和意义,以及社会效果进行了深入阐述。

  重视犯罪预防,筑牢风险防线

  于兴泉长期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并曾撰写《浅析独立董事的刑事责任》一文,极具前瞻性。该文从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出发,追溯了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设立与发展历程,并结合独立董事的法律特征,论述了其职责义务,分析了在现行刑法框架下,独立董事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这篇文章不仅有助于从业者深入理解当前我国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背景,探讨公司法修订与完善的意义,更是指出了独立董事这一职业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

  于兴泉强调,根据对独立董事因其特殊身份而牵涉的判例进行分析,独立董事应高度重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及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刑事风险。

  于兴泉进一步指出,近年来违规信息披露案件频发且趋势加剧,一定程度上和刑事惩罚的缺失有关。我们既要防止刑事手段过度,也要避免刑事手段缺位。长期以来,多数违规信息披露案件仅以行政处罚告终,刑法如何加大惩罚力度,需在调查研究和数据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司法现状综合衡量确定。于兴泉撰写此文的初衷之一,便是为了提醒作为上市公司高层的独立董事们,应对刑事风险的防控保持高度警觉。

  企业家和企业高管涉罪比例的上升,背后有多重复杂因素,包括政商环境、法律环境以及行业习惯等。鉴于此,于兴泉凭借自身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务经验,针对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可能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坚持撰写专业文章,呼吁企业家们增强法律风险意识,从而减少或降低刑事风险的发生概率,减轻对企业的实际损害。

  法治先行,助力企业家轻装上阵

  当前,刑事法律风险已成为民营企业面临的最大法律风险。于兴泉认为,从历史角度来看,当民营企业家和企业高管被查办时,会发现他们所犯的罪行可追溯到十年甚至更久之前。这几乎是一个普遍现象,甚至在某一时段尤为突出。由于当时监管部门缺乏有效措施,也难以正确引导,这些问题最终演变成了所谓的“原罪”。

  自1978年改革开放起,我国私营经济稳步发展,经历了小规模雇工作坊、乡镇集体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厂长经理负责制、国企改制、学习现代公司管理制度、从合伙制到股份制、鼓励上市等多个阶段。与此同时,与企业运营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也在持续演变,这些变革导致某些行为的法律定性发生变化,一些过去不被视为犯罪的行为现在可能被视为犯罪,反之亦然。甚至因法律冲突或理解差异,同一行为在不同区域的司法机关可能有不同解读,导致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此外,某些企业行为,如项目审批和银行贷款等沟通工作,受行业规则制约,在企业发展中不可避免。于兴泉认为,“受时代、机制和理念限制,企业家为办事常会给予好处,即行贿。这些隐秘的行为可能在多年后暴露,构成行贿罪或单位行贿罪。”

  在特定情境下,诸多所谓的“商业原罪”并非全然是个人之过。事实上,正是这些经济“弄潮儿”推动了社会经济的整体进步。当然,“商业原罪”不能成为企业不当行为的掩护,但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推行实质性的原罪赦免,例如严格执行刑事追诉期限的规定,将有助于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

  于兴泉提到了一个案例:云南某企业家曾遭遇专项调查。33年前,该企业家在承包经营一乡镇企业时,因阻止附近村民进厂区耕种,引发时任保卫科长与村民的争执和冲突,造成村民受伤。此案经过一审、二审审理后,判决保卫科长故意伤害罪成立,而企业承包经营人被判无罪。然而,时隔33年后的今天,该案依院长发现程序提起再审,公诉机关指控该企业家构成故意伤害罪成立并建议量刑有期徒刑。

  “当时,我们聘请了国内顶尖的刑事法律专家进行论证,无论从哪个角度审视,此案都不具备再次追究的法理依据。处理这类案件会给企业家带来何种感受?又向社会传递怎样的信号?”于兴泉直言不讳。

  再者,从官方在法律层面的价值导向来看,社会分工越来越复杂,法律也越来越细致,如果不是专业法律从业者,当事人往往难以判断某些行为是否触犯刑法以及具体触犯了哪类罪行。

  “比如,近年来邮币卡电子化交易的法律定性成为司法领域的热点问题。最初,邮币卡交易的推出旨在促进互联网金融文化的发展。众多邮币卡平台大多已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建立了符合规定的运行制度和规则。然而,目前这些平台的经营者中有一部分被定罪,罪名包括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罪,且量刑悬殊。这些经营者最初都是官方鼓励或引导的“幸运儿”,但逐渐演变成普通涉嫌犯罪的“无奈者”,问题的症结究竟何在?”此外,一些企业在经营困境中,由于税收和保增长压力,以及企业家自身的盈利欲望,最终选择了急功近利的做法。

  从专业刑辩律师的视角出发,于兴泉强调:司法机关在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充分考虑当时的时空背景,避免超越法律框架进行定罪。即使有些行为确实构成犯罪,也应依法从轻处理。比如,改变过去以羁押为主的做法,对经济类犯罪更多地采取非羁押措施,这既有利于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也体现了对人身权利的尊重,为构建和谐营商环境奠定了良性基础。此外,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动企业刑事合规的举措,无疑为企业和企业高管带来了希望的曙光。如果刑法或刑事诉讼法在此基础上作出相应的适度调整,那将是实质性的进步。“作为专业刑辩律师,我们也会积极响应该项法律措施,为企业经营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在采访即将结束时,于兴泉告诉我们:“无论是企业家还是企业高管,他们通常是才华横溢、有所作为的人士,甚至是某个领域的技术人才或专家。”他接着强调,“法治的健全和营商环境的优化,才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所在。只有通过这样的方式,我们才能见证一个‘千帆竞发、百舸争流’的繁荣景象,激励那些历经时代洗礼的民营企业家们,在竞争激烈的商海中勇往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