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著名商标转让行为, 各地立法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规制:
第一, 转让著名商标的, 该商标的著名商标资格自动丧失。如《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规定: “著名商标注册人依法转让其注册商标的, 该商标的著名商标资格自动丧失”;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规定: “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浙江省著名商标的, 该商标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资格,应当按本条例规定重新认定”; 《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规定: “商标所有人转让其著名商标的, 该著名商标资格自动丧失。企业因改制发生的非交易性转让除外”; 《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著名商标的,该商标的著名商标资格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认定”。
第二, 转让著名商标必须经过批准。如《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任何人可向认定委员会检举, 经认定委员会核实后, 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著名商标资格……无偿或低价转让其商标, 未经评估和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擅自在合资、合作、联营中转让其商标的。”
第三, 转让著名商标必须经过备案。如《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并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 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著名商标的; (三) 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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