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滴滴出行收购优步中国寡头初现 是否垄断待考
滴滴出行收购优步中国“寡头”初现 是否垄断待考
经过数月虚虚实实的揣度猜测、相关人士的多次否认之后,滴滴出行与优步中国最终还是“在一起”了。
8月1日,滴滴出行宣布与Uber全球达成战略协议,滴滴出行将收购优步中国的品牌、业务、数据等全部资产并在中国大陆运营。双方达成战略协议后, 滴滴出行和Uber全球将相互持股,成为对方的少数股权股东。
据悉,此次收购达成后,Uber全球将持有滴滴5.89%的股权,相当于17.7%的经济权益,优步中国的其余中国股东将获得合计2.3%的经济权益。由此,滴滴成为唯一一家由腾讯、阿里巴巴和百度共同投资的企业,而Uber全球也将一举成为滴滴的第一大股东。同时,滴滴出行创始人兼董事长程维将加入Uber全球董事会,Uber创始人Travis Kalanick也将加入滴滴出行董事会。
“本次收购将使得中国打车信息服务市场基本实现大统,市场竞争会变弱。由于缺乏竞争,创新步伐或将变慢,”赛迪智库互联网研究所副所长陆峰向记者指出,“未来行业或将更偏重于打车平台公司与传统出租车公司之间的厮杀。”
网约车现“寡头”
8月1日下午3时左右,王女士支付了自己使用的滴滴快车订单,“行驶6公里,共计花费17.8元。如果乘坐出租车,大约需要20元左右。”王女士告诉记者。使用方便、快捷,比出租车便宜,是王女士选择滴滴的原因,虽然她同时也向记者抱怨,“现在的打车折扣越来越低”。
然而彼时,她并不知道,国内出行行业正在酝酿一场异变。这场异变伴随着一个个普通的叫车订单流水产生,也将深刻影响到未来的每一个订单。
异变的中心,正是她平素惯用的滴滴出行。
8月1日下午4时许,滴滴出行宣布与Uber全球达成战略协议,滴滴出行将收购优步中国的品牌、业务、数据等资产并在中国大陆运营。由此,在国内市场,滴滴清除掉了优步中国这个最大的竞争对手。结束与优步中国的战争之后,新的滴滴估值超过300亿美元,达到近350亿美元。
这也意味着,对于刚刚拉起大幕的出行分享经济而言,或将迅速进入垄断及高度寡头局面。“本次收购之后,由于将形成行业高度寡头垄断,无论神州专车或易到用车,其背后的投资方可能都无心恋战了。”知名互联网学者、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研究咨询中心副主任李易告诉记者,“而对于用户而言,这无疑不是一件好事。”
根据第三方数据研究机构中国IT研究中心(CNIT-Research)近日发布的《2016年Q1中国专车市场研究报告》显示,一季度专车市场整体保持高速增长,其中滴滴专车以85.3%的订单市场份额居行业之首,优步中国、易到用车及神州专车则分别以7.8%、3.3%和2.9%位列二、三、四位。若从市场份额看来,滴滴与优步中国合并后,将以高达93.1%的市场份额坐实中国专车市场的头把交椅。
记者联系到易到、神州专车官方,截至发稿,神州专车对此消息未予回应。易到方面则指出,滴滴和优步的合并,并不意味着出行领域的竞争已经结束,但该合并将使得中国出行市场回归商业本质,疯狂补贴“烧钱”的时代将过去,网约车出行将重回服务和品质赢得市场的时代。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截至8月1日收盘,神州租车下跌至7.69元,跌幅达2.9%。
尚存政策风险
尽管滴滴与优步方面已宣布了“在一起”的喜讯,但会否好事多磨也未可知。多位业内人士向记者指出,该次收购或面临反垄断监管等多重政策风险。
7月28日,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公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国家法规层面首次明确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有投资界人士指出,该法规扫清了滴滴出行的政策障碍。
事实上,《办法》中尤为强调市场的调节能力。在《办法》中第3条规定,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第19条规定平台应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第20条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由此可见,基本定价权被交给了市场。而在滴滴收购优步中国之后,其超过90%的市场份额,在一定程度上就意味着“市场”二字。
围绕该现象,多位业内人士则认为,该次收购也有可能引发垄断风险。
一位反垄断领域专家向记者坦言,应从该收购是否会对市场竞争产生影响,从而产生反竞争后果来判定是否构成垄断。年利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越同样向记者表示,“只有当一个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司滥用其市场力量的时候,才会影响竞争。”
据记者了解,就企业而言,《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三种: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第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三,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如果此次收购之后,新滴滴出现没有合理理由的涨价,则意味着其滥用了市场地位,消费者可前往工商总局及发改委相关部门予以举报,发改委及工商总局将进行反垄断调查,核定相关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前述专家指出。
此外,根据反垄断法及其相关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没有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指出,如果参与经营者集中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全球销售额已经达到100亿人民币,或在国内市场销售额达到20亿人民币,且其中至少两家企业在国内市场达到4亿人民币,该经营集中便需要进行申报。
目前,滴滴方面向媒体表示,优步中国在2015年会计年度销售额没有达到申报标准。同时,滴滴方面指出,目前滴滴与优步中国均未实现盈利。
但值得注意的是,《规定》第四条指出,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调查。
事实上,早在2015年2月,滴滴与快的合并之时,便引发一轮是否构成垄断的讨论。当时,易到用车向商务部反垄断局、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举报滴滴与快的合并一事,备受瞩目,但之后商务部表示尚未接到滴滴快的相关交易经营者集中申报,此事不了了之。
李易则就此强调,无论此次滴滴方面是否主动提出申报,商务部均应该密切关注该事件,为保护用户权益,务必深入征询消费者、网约车驾驶员、行业内其他厂商的意见,以防出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现象。“毕竟本次收购事件既关系到分享经济在中国未来的发展,也关系到消费者日常出行,而非一次简单的互联网并购案。商务部应该予以高度重视。”
记者多次联系商务部反垄断局,但截至发稿仍未收到该部门就此事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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