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证监会网站披露,富春通信(300299,股吧)、天晟新材(300169,股吧)、航天电子(600879,股吧)、唐人神(002567,股吧)、盛达矿业(000603,股吧)、宏大爆破(002683,股吧)和*ST江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上会。
结果显示,航天电子、宏大爆破和*ST江化获得无条件通过,天晟新材和盛达矿业获有条件通过,富春通信和唐人神未获通过。
其中,富春通信的审核意见为:“标的公司核心知识产权涉诉,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查询得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10月,富春通信发布重组预案,拟以8.64亿元的价格收购春秋时代80%的股权。当时,春秋时代高管承诺,公司及股东均不涉及诉讼。
“诉讼是发生在证监会受理之后,在反馈意见阶段。”富春通信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公告重组预案时还未发生。
富春通信回复的反馈意见显示,2015年11月24日,邓湘文、吴健就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事宜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吕建民和春秋时代(下称中院案件)。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第三人北京青山亿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名为北京春秋时代文化有限公司)电影《战狼》收益人民币9182.38万元及利息损失,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15年11月25日,邓湘文另案就股权转让纠纷事宜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吕建民(下称朝法案件),诉讼请求为:请求判决撤销原被告签订之《股权转让合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16年4月8日,吕建民、邓湘文、春秋时代等达成和解协议。4月11日,邓湘文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富春通信及中介机构认为,待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 定准予邓湘文撤诉后,中院案件的法律程序即告终止,中院案件终止后将不会对 春秋时代拥有影片的著作权归属产生影响,不会对春秋时代报告期业绩真实性及 本次交易评估值产生影响。
不过,因为上述诉讼事件,其并购重组最终没有通过。北京一名投行人士认为,“对于诉讼事件对并购重组的影响关键看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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