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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酒鬼酒亿元资金丢失案宣判 “盗窃”主犯被判无期

  • 责任编辑:新商业 来源: 新浪网 2016-04-29 11:15:01
  •   近日,“酒鬼酒”亿元资金“丢失案”中被告人陈沛铭家属将酒鬼酒公司举报至证监会,称2014年初酒鬼酒公司案发的一亿元资金“丢失”案中,该公司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者看到,在一份致“中国证监会主席”的举报信上,标题为“关于ST酒鬼酒公司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材料”。

      其实早在今年1月初,另一名被告人方振家属也曾向湖南证监局举报酒鬼酒公司。举报信指出,该公司存在“内外勾结做高利贷资金生意”等11项问题。

      1月12日,湖南证监局在给方振家属的答复信中称:“对于‘酒鬼酒公司拖延18天后才发公告,且前后公告不一’的问题,我局已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于所反映的“酒鬼酒内外勾结做高利贷资金生意,以及涉嫌高利转贷罪。”等9项问题,该类问题已进入司法审理阶段,不属于证券监管部门权职范围之内。”

      记者试图就举报信内容询问酒鬼酒公司,但截止发稿未能得到酒鬼酒任何正面回复。

      案情回顾

      2014年1月27日,酒鬼酒发布公告,称其在中国农业银行(601288,股吧)杭州分行华丰路支行开户的活期结算账户一亿元资金被盗取。有嫌疑人在酒鬼酒供销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柜台分三次转走该公司一亿元资金,账户内余额仅剩1176.03元。

      外界一直好奇,酒鬼酒资金被“盗”1亿“凶手”是谁?

      2016年1月20日,该案在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法院一审判定,6名被告寿满江、方振、陈沛铭、罗光、唐红星与郭贤斌是采用伪造金融凭证的手段,骗取了酒鬼酒供销公司转入农行华丰路支行的一亿元资金,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6名被告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获刑。

      主犯寿满江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4名主犯方振、陈沛铭、罗光、唐红星被判有期徒刑11年-15年不等,从犯郭贤斌被判有期徒刑5年。对于上述判决结果,6名被告均当庭表示不服并已上诉。

      一桩酒企资金“丢失”案何以引发巨大争议? 根据起诉书,案发前寿满江是皎然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方振为原农业银行杭州分行华丰路网点负责人,陈沛铭为浙江世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判决书显示,2013年6、7月份,寿满江与罗光均在做“融资生意”。罗光是南京金亚樽酒业公司法人代表。

      根据一审判决书,记者发现,有三份协议与本案起因有关。

      第一份协议是寿满江与陈沛铭2013年11月4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协议显示,甲方被告陈沛铭,乙方被告寿满江。甲方负责找银行,乙方负责找资金。协议书中提到需要找的银行后来定为农行杭州华丰路支行,该网点原负责人为方振。

      第二份协议是2013年10月被告人罗光的南京金亚樽酒业有限公司与酒鬼酒供销公司总经理郝刚达成的“异地存款销酒”协议。《协议书》的最终版本确认,酒鬼酒公司需按照罗光要求,在农业银行杭州华丰路支行开户并存活期资金一个亿。作为条件,罗光需共支付定活息差和存贷息差645万元,同时购买600万元的酒鬼酒。

      第三份协议是罗光与“贴息方”寿满江签署的《一年企业存款协议书》,协议约定罗光安排酒鬼酒一亿元在农业银行杭州分行华丰路网点存一年,并约定不质押、不转让、不开通短信提示等银行服务,寿满江贴19.4%的利息。

      法院认为,最终寿满江等被告人为了盗取酒鬼酒供销公司印章,以达到将资金转出的目的,在陪酒鬼酒公司财务人员赵岚游玩西湖时,趁机盗盖印章。随后以酒鬼酒供销公司名义,购买金融凭证,填写虚假内容,在金融凭证上加盖了盗取的酒鬼酒印章。

      被告人农行华丰路网点负责人方振,明知寿满江等人不是酒鬼酒工作人员,得知寿满江等人以酒鬼酒供销公司名义购买金融凭证企图将该公司资金转走时,不制止,也不向资金所有人核实,反而利用职权提供帮助,使得被告人成功买走金融凭证。

      最终犯罪嫌疑人使用伪造的金融凭证将酒鬼酒供销公司转出。

      庭审直击

      被告人律师对记者指出,酒鬼酒公司在整个案件中是否知情是争议的最大焦点。如果知情,那么一亿元资金就显然不是被盗取的。

      庭审中,被告人寿满江当庭提到“非阳光存款模式”:根据“非阳光”的融资做法,资金的使用方要用到企业印章,之前我与罗光讨论这个问题,看酒厂能不能让我们堂而皇之地用印章,罗光表示不能,如果把最后一层窗捅破了,那这个事情就没法做下去,只能走一步看一步。

      罗光当庭表示:“我已经跟酒厂负责这一块的领导单独强调过,这钱存款贴息方肯定要拿出来使用的,否则也不会支付这么高的额外贴息费用。”

      庭审被告供述环节,被告人方振辩护律师当庭询问寿满江:“你这个钱是和罗光签的合同,罗光是不是直接和酒鬼酒供销公司签合同?你看到过吗?”寿满江回答:“我看过。”辩护律师又问:“什么内容?”寿满江:“上面写到不挂失、不查询,写的很明确。”

      农业银行杭州分行人士则对记者表示,从酒鬼酒在农行开户的最终结果看,酒鬼酒履行了约定,放弃了支付密码器、开通短信等保障自身资金安全必要的银行服务。

      法庭上寿满江说:“酒厂只承认这钱放在银行,作为四大国有银行的农行,利率是国家管制的,他们会支付如此高的利息吗?酒鬼酒当然知道银行不可能贴那么高的息,我们才是整个事件的贴息方。贴息款都是通过我公司转到酒鬼酒公司账上的。”这一点在判决书中可以得到印证。

      农行杭州分行人士对记者表示,犯罪嫌疑人成功转走第一笔3500万元资金后,酒鬼酒公司已经顺利收到了融资高息和“购酒款”共计1245万元。酒鬼酒公司作为一家知名企业,应该明白银行利息是一个固定的数值,银行不可能额外给客户提供高息,公司却依然将一亿元资金通过79笔转入且作为活期存放在被告人指定的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不过,庭审中被告人律师指出,600万元“购酒”的发货单在哪里,酒鬼酒收到的高额“贴息”款进了什么账户、开具了什么凭证,法庭均未作回应,或者以“与本案无关”而予以驳回。

      方振律师对记者指出,“购酒+存款+贴息”是三份协议而非三方协议,有效地将彼此做好了分离。其中,酒鬼酒并没有直接和贴息方签任何协议,也没有与贴息方、资金掮客罗光签订三方协议。这些协议都是罗光等人与酒鬼酒高层及法务部人员反复商议后再签订的,明显为了规避企业之间不能直接融资的变通方式。接下来本案上演的西湖“盗章”疑团引来更多争议。

      “盗章”疑团

      判决书表明,2013年12月9日,当酒鬼酒公司向约定的支行账户打了第一笔钱后,当天晚上,酒鬼酒公司员工赵岚以完善开户手续为名来到杭州。贴息方寿满江、陈沛铭与资金掮客罗光陪赵岚到西湖游玩,趁机“盗盖”了印章。同时寿满江还叫来女友蒋晶一起陪同。

      次日,蒋晶携赵岚一同前往西湖游玩,赵岚下车准备拿随身携带装有印章的手提包时,寿满江女友蒋晶对赵岚说:不用带包的,景区人多不方便,这里是五星级酒店很安全。罗光也随声附和。赵岚便将包留在了车上。蒋晶陪罗光、赵岚先去游玩,陈沛铭则将车驶入地下停车场。寿满江赶到后从陈沛铭车上将赵岚手提包装有印鉴的透明塑料袋拿出,驾车赶往农行华丰路网点,就此,酒鬼酒放在银行的资金被被告等人转出。

      农行杭州分行认为,这一过程十分可疑。委托授权书补盖需要的只是一枚公章,而赵岚却同时带来了一套能直接办理购买凭证和转账业务的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公司法人个人名章等3枚预留银行印鉴章,为被告“偷盖”印章并转走资金实施“犯罪”提供了可能。有了这套完整的手续,在任何银行的任何网点,都可顺利办理转款业务。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办法》(国发[1999]25号)和公司《货币资金管理规定》,“预留银行的印鉴应由财务部两人以上分别保管”。

      方振律师指出,赵岚本只需带上酒鬼酒供销公司的公章即可,但赵岚却将财务专用章、法人个人名章等一同携带,给了贴息方等人可乘之机。而酒鬼酒公司并不是第一次在外地开户,赵岚作为专业财务人员也不可能不知道需要携带什么公章去办理手续,酒鬼酒公司却让赵岚将整套财务章随身携带送到杭州,表现出与被告人的高度默契。

      记者注意到,根据判决书,在“盗章”环节起重要作用且资金转出后分得60万元的蒋晶,没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也未作任何说明。

      在本案庭审结束后不久,2015年11月23日,酒鬼酒公告称,已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及五名被告,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责任编辑:马郡 HN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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