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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路桥股权战升级 大股东被夺表决权引深交所关注

  • 责任编辑:新商业 来源: 莲花财经微信号 2016-03-15 20:56:44
  •     3月11日,成都路桥(002628,股吧)如期召开股东大会,并完成了修改公司章程、董事会的换届选举等重要议案。看似风平浪静,而背后却暗潮涌动!

      实际上,成都路桥新老第一大股东李勤与郑渝力由此开启了首次正面交锋,李勤准时前来参加会议却被临场取消股东会表决权。

      随后,证券时报・莲花财经刊发《花12亿买下成都路桥第一大股东 他却被临场告知无投票权》,围绕上述事件进行了现场报道。而时隔数日后,李勤被成都路桥董事会剥夺表决权之事舆论热度持续,同时也引起了深圳交易所的高度关注,特意向该上市公司发出关注函,希望公司及律师认真自查。

       令公司认真自查

      3月15日,通过查阅在深交所官网,证券时报・莲花财经记者注意到,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已下发一则针对成都路桥的《关注函》。

      这份《关注函》向成都路桥董事会特别指出,今年3月12日,你公司披露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决议认为违法持股股东李勤所持有的成都路桥股份在股东大会上不得行使表决权。同日,成都路桥披露了《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司股东李勤出席了此次股东大会现场,但其所持成都路桥股份未被计入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上市公司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面对上述情况,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明确指出,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并请成都路桥及律师对以下事项进行认真自查。

      首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说明成都路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关于股东李勤所持有公司股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议案》是否在公司董事会职权范围内,此次董事会决议的合法合规性,并请公司律师对上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其次,成都路桥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表示“除股东李勤的出席资格以外,其他出席此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请律师说明发表上述法律意见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另外,请成都路桥补充披露此次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可能存在合法合规性等相关风险。

      值得注意的还有,管理部要求成都路桥在3月18日前,将上述事项的自查说明文件及律师的专项意见报送该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四川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最后,管理部特别提醒成都路桥: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交所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律师:董事会越权

      在3月11日的成都路桥股东大会中,其第一大股东李勤被临场取消股东表决权,主要是基于上市公司上届董事会最后一次会议所作出的决议。但问题来了,作为A股上市公司股东,对公司的表决权应该是法律赋予股东最基本的权益之一,那相关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冻结或者取消相应股东的这样权益呢?

      证券时报・莲花财经记者注意到,2月25日成都路桥曾发布公告拟修改《公司章程》,并提交3月11日股东大会审议。在修改后的章程中,成都路桥于第三十七条增加了部分内容,即“(五)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书面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

      而投资者违反上述规定,在购买、控制公司股份过程中未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者在信息披露义务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重大误导、遗漏的,构成恶意违法收购,应承担如下法律责任:(1)公司董事会及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追究其法律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赔偿因其违法收购而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含直接和间接损失)。(2)投资者违反上述规定购买、控制公司股份的,视为放弃表决权,其所持或所控制股票不享有表决权,公司董事会有权拒绝其行使除领取股利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对此,广东万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江华对证券时报・莲花财经记者表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不过,肖江华进一步指出,这里面最核心的不是李勤举牌是否违规,而是究竟谁有权来认定。根据法规,要李勤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必须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目前,证监会或者交易所都没有针对李勤发布举牌违规及责令改正,显然上市公司董事会无权认定此事,成都路桥董事会取消李勤行使表决权是越权的行为。

      如今,作为成都路桥第一大股东,李勤股东大会表决权被上市公司董事会剥夺,双方对公司实际控制权的争夺或将继续,而证券时报・莲花财经记者也将持续跟踪报道。

       (责任编辑:李士英 HN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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