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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龙光电开拓光伏下游应用受挫 涉嫌路条买卖

  • 责任编辑:新商业 来源: 证券日报 2016-03-16 01:41:37
  •   如今,天龙光电公告关于30MW项目进展的描述,已从“暂停推进”变为了“终止”

      3月15日,曾经让天龙光电投资者“高兴过一阵儿”的30MW光伏电站项目,终于还是被一纸公告,宣布了“夭折”。

      追溯到2015年5月22日,天龙光电公告称,公司与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呼和浩特投资开发集团”)签订协议:双方将各出资1亿元,在呼和浩特设立注册资本2亿元的项目公司,并以此为投资主体,于当地投建30MW光伏电站项目。

      在当初这一消息披露后不久的2015年6月3日盘中,天龙光电股价还曾飙涨至24.12元/股的近期高位。但谁曾想,半年后的2016年1月4日,公司便披露了“关于暂停推进30MW光伏电站项目的公告”,称由于“项目投资主体变更事宜未能通过发改委批准”,截至2015年底,呼和浩特投资开发集团已将公司“支付的合作保证金与投资款全部退回”。

      如今,天龙光电公告关于30MW项目进展的描述,已从“暂停推进”变为了“终止”。而据《证券日报》记者多方了解,该项目的最终“夭折”,或许是与管理层正积极开展的“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管工作”有关。

      投资主体变更未获批准

      根据天龙光电去年5月22日公告,天龙光电、呼和浩特投资开发集团协议,以双方注册成立新公司为30MW电站项目的投资主体,其中,双方各出资1亿元,分别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50%。

      对于启动这一项目,天龙光电曾透过公告表达,“受政策支持,电站业务加快推进,公司合理利用资源,继续深入探索电站业务,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该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对电站业务的深入探索,对公司未来业绩形成积极影响”。

      2013年至今,受政策影响,新能源下游应用,特别是国内光伏应用市场(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等)的大规模启动,令越来越多的资本嗅到了商机,纷至沓来。作为身处光伏产业上游(晶体硅设备、硅片等)的天龙光电,想必也是其中之一。

      一位光伏业界人士为《证券日报》记者算了笔账:在内蒙古建设一个30MW规模的地面电站EPC总包价大约为1.95亿元,如果满发4000万度/年,大概可以实现12%的年收益率。“这个项目的收益率水平,在业界还是不错的。”

      2016年1月4日,天龙光电披露,在协议签订后,双方依照内蒙古沙尔沁镇的光伏电站建设规划,共同办理电站建设所需土地租赁等事宜,并且向当地发改委申请将光伏电站项目的投资主体由呼和浩特投资开发集团变更为双方共同组建的项目公司。但由于项目投资主体变更事宜未能通过发改委批准,导致项目公司未能组建,30MW电站项目不能以合作的形式继续推进。

      所幸,就这一变故,双方曾在此前协议中约定:若项目公司在4个月内未完成设立,双方将终止合作,且乙方应在双方确认终止合作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甲方的全部投资款退至甲方指定的账户。而截至2015年底,天龙光电支付的合作保证金与投资款已被全部退回。

      双方涉嫌“路条”买卖

      如今回头看看天龙光电30MW项目“夭折”的原因,恐怕与其去年5月22日公告中的一项内容有关。

      根据相关公告,双方约定,在项目公司筹划和设立阶段,由呼和浩特投资开发集团负责政府关系的协调,协助完成已通过审批的30MW电站项目,项目公司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与此同时,公告表明,彼时“相应的电站项目已由乙方(呼和浩特投资开发集团)进行上报并通过了审批,目前正在备案过程中。”

      上述光伏业界人士向记者介绍,“光伏项目备案,必须要有完备的土地租赁合同、环评等支撑文件,并逐级上报。待备案完成后,方可进入项目开发程序。而天龙光电公告中,由呼和浩特投资开发集团上报并通过的‘审批’,应该是由市一级发改委进行,‘备案’则应该是由省一级发改委进行”。

      “但根据规定,只要项目进行备案,就不能进行投资主体变更。也就是说,政策上不允许,原来由呼和浩特投资开发集团作为投资主体的项目,变更为由天龙光电、呼和浩特投资开发集团合资成立的项目公司为投资主体。”该业界人士进一步向记者介绍。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上述变更投资主体的申请之所以没有获得批准,源于双方这一协议,存在倒卖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批复文件(俗称“路条”)的嫌疑。

      早在2014年国家能源局下发了《关于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并于当年10月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管工作。而今,光伏、风电项目“路条”倒卖已被国家能源局和各省、市发改委所明令禁止,唯独电站建成后的股权转让属正常的商业行为。

      根据协议,天龙光电与呼和浩特投资开发集团一致确认各自承担己方的投入及损失,不再向对方追究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且天龙光电表态,此番“不影响双方以前商定的整体合作与合作目标,若该合作方今后能获得电站项目指标,公司不排除与对方继续合作。”

      “好在,一个光伏项目中,与整体开发相比,前期开发费用显得微乎其微,这对上市公司构不成多大的损失。”一位不愿具名的券商分析师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但受业绩拖累,天龙光电是否还有足够的‘锐气’去开拓下游应用市场,就不好说了”。

    (责任编辑:李振梁 HN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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