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都重组完成就被立案调查 索赔条件横跨五年度
时值“3.15”,相比往年,股民权益也被愈发重视。
律师称权益受损者可索赔
时值又一年“3.15”,相比往年,股民权益也被愈发重视。不过,证券维权律师昨日向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记者表示,股民自身权益还是要靠其自己争取,选择沉默便分毫赔付没有。而刚完成重组仅十天的新华都(002264)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律师建议受损人可适时选择向新华都管辖法院提起索赔诉讼。
重组完成就被立案调查
今年2月29日,新华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实施完毕,公司就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发布了上市公告书。
据公告披露,公司2月底完成以7.04元/股向郭风香、倪国涛、崔德花和金丹定增发行6534.09万股,新增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6年3月1日,限售期12个月。
而新增股份上市日的次日,即3月2日,新华都便收到厦门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新华都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认定公司存在“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事项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收入与费用存在跨期现象”等问题。
紧接着,3月10日,新华都又收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因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稽查。需要提及的是,如公司因此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司将因触及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索赔条件横跨五年度
对此情况,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接受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记者采访时指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告诉记者,如果证监会认定新华都信息披露违法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哪些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宋一欣律师介绍,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12年1月5日至2016年3月3日间买入新华都股票,并在2016年3月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者。
由于当下为“3.15”,广东奔 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向记者分析了目前股民索赔整体状况:“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不在少数,但绝大部分投资者根本不知道自己符合索赔条件,有些投资者则担心需要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维权成本高企,导致得不偿失。实际上,无须过于担心,目前律师基本上采用风险代理方式,投资者需要投入的精力和金钱并不多,而且由于虚假陈述的事实部分有证监会认定,法律部分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类似案件实践中有着较高的胜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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