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美优品创始人兼CEO 陈欧
荆楚网消息 明明是具备生产资质的生产厂家,在销售中却不标注真实信息,2月23日,武汉中院公布了一起维护消费者权益案例,武汉某公司因为欺诈消费者,连同网络交易平台“聚美优品”网站均被罚。
2014年4月的一天,李某从“聚美优品”网站购买了一块“魔法城堡绿茶 沐浴洁肤棉”(以下简称“洁肤棉”),价格38元。使用后,她感觉皮肤不适,清洁也不够彻底,与网站宣传的美白、抗氧化、深层清洁、超Q超弹等功效严重不符,于是数次要求网站退货,未果。
李某感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洁肤棉的“生产商”武汉芘芘薇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聚美优品”网站运营平台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返还购物款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庭审中,原告李某提交了“聚美优品”网站定单,快递收件运单,“聚美优品”网站上该“洁肤棉”的产品信息介绍等,并指出洁肤棉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厂家“武汉芘芘薇莎化妆品有限公司”不具备生产资质。二被告在庭审中提交了该“洁肤棉”的产品专利证书、产品检测报告和绿茶粉购销合同、产品质量“送样检验”报告等,证明该洁肤棉是天然无添加产品,且确实含有绿茶成分。但被告同时承认,“武汉农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是该产品的生产厂家,具备生产资质。“武汉芘芘薇莎化妆品有限公司”是武汉农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全国授权经销商,授权期限为2012年12月8日至2017年12月7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已能证明该洁肤棉是合格产品,但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六款规定,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应认定为是“欺诈消费者行为”。本案中,销售商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的生产厂家非真实生产厂家,该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应当知道该产品外包装标识不正确的情况下,仍然对该商品进行销售,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2015年6月10日,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武汉芘芘薇莎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退还购物款38元,并支付赔偿款人民币500元;被告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两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武汉中院,经法院释法,两公司均愿按原判决执行,主动向武汉中院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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