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立金属又一次跟“垄断”事件纠缠在一起。
近日,宁波科田磁业有限公司、宁波华辉磁业有限公司、宁波同创强磁材料有限公司和宁波永久磁业有限公司四家永磁企业起诉日立金属株式会社专利涉嫌构成“必要专利”和“捆绑搭售”,涉嫌实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拒绝许可行为,滥用其烧结钕铁硼专利排除、限制竞争。
此案于12月17~18日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而本案也涉及到目前广泛关注的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交叉问题。
“日立金属将烧结钕铁硼过程中无法绕开的部分申请了专利,又不进行专利技术许可。做法是相对极端的,对中国公司和产业影响比较大。”原告四家企业的代理律师丁亮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此前双方就许可问题进行了谈判,然而最终谈判未果。
据悉,本案被告日立金属株式会社作为钕铁硼永磁生产技术的全球先进企业,拥有烧结钕铁硼永磁600多项专利。而原告作为国内钕铁硼永磁体生厂商,希望获得被告日立金属的专利技术许可,以期将产品出口到国外市场。
对此,日立金属方面认为,其专利并不构成“标准必要专利”(SEP)和“捆绑搭售”。公司如何申请专利、向谁许可自己的专利完全属于正当合法行使专利权的行为,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没有造成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效果。
争议焦点
作为稀土最重要的应用领域之一,稀土永磁材料钕铁硼是许多产业的重要基础材料。钕铁硼材料主要分为烧结钕铁硼和粘结钕铁硼磁体两大类,但后者产量只有前者二十分之一。作为稀土大国,中国稀土永磁产业近年来急速发展。2014年,我国烧结钕铁硼毛坯产量为11.8万吨,比2013年增长19%;而全球烧结钕铁硼毛坯产量为13.4万吨,我国占全球份额的88%。
而近年来,国外稀土永磁产业不断整合调整,只剩欧洲一家、日本三家大的钕铁硼企业。而中国现有稀土永磁生产企业200家左右,主要分布在沪浙地区、京津地区和山西地区。
2015年上半年,我国稀土永磁产业运行平稳,烧结钕铁硼产量与去年同期相比基本持平。然而,对于中国永磁企业来说,困难并未减退。一方面,在迅猛发展态势下,钕铁硼行业也出现了产能过剩的情况;另一方面,由于拥有大量烧结钕铁硼相关专利的日立金属的拒绝授权,大量国内企业的产品无法出口到海外市场。此前,日立金属曾向包括中科三环(000970,股吧)、宁波韵升(600366,股吧)、北京京磁、银钠金科在内的八家中国企业进行了专利授权。
为此,中国部分磁业有限公司成立了稀土永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应对日立金属的专利垄断。其会员除了上述四家原告企业,还包括沈阳中北通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永磁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江门磁源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企业。
而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包括《反垄断法》中所述相关市场的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和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据原告代理律师赵烨指出:“被告(日立金属)拥有大量与烧结钕铁硼相关的专利,同时,由于被告在相关市场中没有其他相关因素的制约,通过必要和非必要专利的捆绑销售,使得支配地位不断得以延长。”
对于中方企业的积极出击,日立金属方面则认为对方关于相关市场的界定错误,两者对于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的认知不同。日立金属代理律师詹昊表示:“竞争法应该保护市场竞争而不是个别竞争者,假如我们同意这四家企业许可,对于中国市场竞争没有影响,只是利益从八家转向四家而美国的消费者能够获利而已。”
博弈背后
对于此番涉及两国企业的复杂诉讼案,宁波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此案法官马洪向记者表示,此类案件之前相对较少,此前华为反IDC垄断案与高通反垄断案算是相关性较大的案件。
詹昊对记者表示,高通一案是发改委出面调查的,宁波这几家企业也去找过,“但发改委不想立案,因为日立金属所拥有的不是标准必要专利。发改委管IDC和高通都是因为其技术成为行业标准。”
对此,原告律师赵烨也表示:“我们也在跟工商总局、发改委做过沟通,而他们在启动新型知识产权方面比较慎重,鼓励我们进行一些民事诉讼,但这不代表他们不启动调查。”
“日方公司所谓竞争充分,是在日立金属的控制之下的竞争充分,其在数量和价格因素方面都有决定权,真正的市场充分竞争应该是市场决定。” 赵烨强调。
由于中国企业与日立金属无法在庭上达成一致,该案件尚待进一步的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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