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宝能大BOSS在决定收购万科以前,以每小时1万人民币的价格雇请深圳顶尖几十名公司法并购专家,要求他们仔细研究了万科27页的公司章程,回答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万科的股票有没有分AB股之分,即公司创始人是否拥有一票否决权,是否拥有一票等于别人20票的权利?
律师答复:这是万科公司章程的第一个漏洞,公司创始人没有为自己保留公司的控制权。根据《万科公司章程》第十五条和第四十七条,万科股东是同股同权。创始人没有一票否决权,没有保留创始人一票等于别人20票的权利。拱手将公司的控制权交付给资本市场。
第二个问题:万科大部分董事是否由股东而不是由公司创始人提名?能否中途更换任期未满的董事?
律师答复:这是万科公司章程的第二个漏洞,公司创始人丧失了对公司大部分董事的提名权。根据《万科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和一百二十一条,万科董事由股东提名。股东可以随时更换董事,无论是否任期届满。万科创始人,无法掌握公司董事会,丧失了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第三个问题:万科是否有毒丸计划,能防止恶意收购?
律师答复:这是万科公司章程的第三个漏洞,公司没有毒丸计划。其所为的定向增发,方案需要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也就是需要目前持股超过两成比例的宝能系统一,而且现金增发仅仅是为阻止恶意收购,不仅降低了每股收益EPS,同时净资产收益率ROE也下降,中小投资者就可能站在宝能系一边,阻止方案的通过,何来毒丸?
宝能大BOSS听完律师专家意见以后,立即拍板收购万科,万科被收购,只因公司章程出现三个致命漏洞,27页纸决定万科的命运。
据说,宝能大BOSS听完律师专家意见以后,激动的说律师太聪明了,并当场叫来董事会秘书,当场吩咐把律师费每小时1万人民币中的人民币改成美金,当场签字领钱。全体律师听后起立热烈鼓掌。大BOSS满意的注视全场,淡淡的说了一句,这是内幕消息啊,内幕交易是犯法的,大家是法律专家啊,我这里也有大家的签字,这半年大家就不用碰万科的股票了。。。。。。。。。
热热闹闹的收购大战两队官兵已然列队摆开,这阵势,这场景,引得各方百姓皆来观瞧,原来即无硝烟、又无冷兵器的战争也可如何精彩。
战事报道随处可闻,无须赘述。对于控股权之争至关重要的股权结构,据公开数据显示,截至12月17日,宝能系已至少持有万科A(24.43, 0.00, 0.00%)股22.45%的股份,已成为第一大股东;原第一大股东华润集团目前持股比例为15.25%,王石等管理层则通过资管计划持有4.14%的股份,华润集团及管理层合并持有19.39%的股份。
多方论断,按照万科公司章程规定,宝能系需增持7.55%的股份,以达到30%持股比例,方能成为万科的控股股东。
据港交所披露,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万科停牌前两次增持,持股比例升至7.01%。12月17日,安邦增持股股份105355284股,每股增持平均价为21.808元。18日增持万科A股股份22872906股,每股增持平均价为23.551元。共耗资约22.98亿元。此两次增持过后,安邦占有万科A股股份升至7.01%。在此之前,宝能系钜盛华也在停牌前的12月15日增持万科1.07%至23.52%。至此,宝能安邦合计持股已超30%。安邦是万科股权争夺战中的关键中间力量,其是支持宝能还是万科管理层,目前并未表明态度。此前有消息称,宝能安邦将结成一致行动人,但该消息并未得到双方的确认。
另据港交所最新资料显示,万科企业(02202)主要股东惠理集团于2015年12月15日,场内增持公司好仓331万股,耗资6987.41万港币,成交均价21.11港币,最高成交价21.3港币。变动后持股6614.4558万股,持股量由4.77%增至5.03%。业内人士称,惠理是机构投资者,其风格偏向长期投资,此次增持万科超5%,成为宝能万科双方要争取的重要力量,也让这场争夺显得更加激烈。
去年今时,也是岁尾年初,中国资本市场迄今为止最为惨遭的一场控股权厮杀进行得水深火热,守方是儒雅而受人尊敬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攻方是资本市场有名的不善之徒。无辜的我,当时正在一方阵营,争战最为焦灼之时,亲见对方一招招使出夺命之术,真是心跳加刺激。那一场争战,更深深印证,在不见血光的控股权之战中,文字亦可跃为钢盔铁甲的战士,了然于胸的规则方为应用自如的十八般武器。
此时,对阵双方必是夜以继日地谋划、思虑,多少脑细胞随之无辜早亡。
若恰在宝能大营,必当谏言,莫听江湖传言,“控制”万科何需30%股份,如愿假以时日,城池必下。
一、对于30%控股权股份提法的来源及解读
断言宝能需要30%股份才能控制万科的说法,源于对于万科公司章程第五十七条的引用,即:
“第五十七条 前条所称控股股东是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
(一)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含百分之三十)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含百分之三十)表决权的行使;
(三)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百分之三十以上(含百分之 三十)的股份;
(四)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以上规定是公司章程对于应当按照“控制股东”进行监管的条件的基本表述,达到前述标准的股东,必须按照该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节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控股股东的义务和责任,控制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行为要符合监管要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规定:
“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的实践中,控股与实际控制不是划等号的,甚至差距可以很大,今天的资本市场为控制提供了各种可能,也给控股做出诸多限制。持股临界30%的股东,经常面临尴尬的局面,一方面是与强势管理层的博弈,一方面是被其他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合围,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著名的“国美之争”,给黄光裕带来危机的就是他玩着心跳的临界控股权比例。同时,你可以听到关于“影子股东”的传言,不控股,不是第一大,但依然以各种眼花缭乱的手段或者根本看不见的强大控制力左右着一家上市公司。又如万科本身,在宝能入主之前,公认的是华润做实第一大股东和控制人,但又如何理解强力王石以及其管理团队的地位呢?在这样一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公司里,主事之人,实为主导之力。
所以,须问宝能统帅,此役意欲何为,如目标为“控制”,而非仅仅数字上的“控股”,那么针对万科,控制只有一个途径,别无他法,得董事会者,得万科。
二、万科董事会构成
根据万科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公告信息,万科公司目前的董事会成员为11人,任期为3年。本届董事会任期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董事成员及任职情况如下:
CopyRight 2015-2018,Power By www.cncbo.com Inc.All Rights Resered 邮箱:360737408@QQ.com 编辑部电话:4001153315
本网除注明来源中国品牌官网的文章外,其他均为来源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负任何责任。
(C)版权所有 中国品牌官网 工信部网络备案:京ICP备13034703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