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2014年10月17日公告被证监会处罚后,康达新材(002669,股吧)(002669)并没有像佛山照明(000541,股吧)那样遭到几千名投资者的共同索赔,偶尔碰到的也只是投资者对康达新材发起的“单挑”。近日,《投资快报》记者获悉,一位上海投资者起诉康达新材虚假陈述索赔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堂审理,而据说,该案标的虽然只有不到区区九万元,争议却围绕虚假陈述揭露日激烈展开。
证监会认定两项违规开罚单
证监会作出的2014年第82号处罚决定书显示,康达新材主要存在两项违规事实,第一为未按规定报告会后事项。康达新材于2011年12月26日通过发审会审核(即过会)。2012年3月16日,证监会印发了《关于核准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2012年3月19日,康达新材向证监会报送《康达新材公司关于本公司发审会后重大事项的专项说明》;2012年3月30日,康达新材公告了《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同日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2012年4月16日,康达新材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证监会认为,过会后至公司股票上市前,康达新材经营业绩出现较大幅度下滑,具体为:2012年1月营业利润为-126.59万元,同比下滑174.38%,2月营业利润为128.18万元,同比下滑67.64%,2012年1至2月合计营业利润同比下滑99.7%。主要产品风电用环氧树脂结构胶2012年1月1日至3月15日订单同比下滑37%。康达新材在《康达新材会后事项》中承诺不存在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会后事项,也没有对截至当时公司经营业绩出现较大幅度下滑的事项另向证监会书面说明。
而证监会认定的康达新材第二项违规事实为上市公告书虚假记载。2012年4月13日,康达新材公告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在《上市公告书》中附了2012年度一季度财务报告。在这份披露的2012年一季度财务报告中,康达新材虚增营业利润3,718,480.73元,虚增后2012年一季度营业利润为8,178,798.08元,调增比例为83.37%。
证监会认为,康达新材未按规定报告2012年1至2月份营业利润出现大幅下滑和公司主要产品订单下滑情况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述的未按规定报送报告的违法行为。康达新材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2012年一季度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中虚假记载营业利润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
庭审现场争议焦点为揭露日
庭审当日,投资者及康达新材均由律师出庭,双方当事人均未亲临现场,各方对于康达新材已被证监会处罚并且构成虚假陈述并无争议,分歧在于投资者如果向康达新材索赔,虚假陈述揭露日应该定在哪一天?
康达新材方面在庭审过程中,将此前一位投资者起诉康达新材并由投资者胜诉的判决书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该判决显示,康达新材方面认为该案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13年1月25日,而当时的投资者原告则认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13年7月6日,即康达新材公告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之日。后法院经过审理,采信了投资者方面的观点,认定该案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3年7月6日,并据此判决康达新材向投资者赔付16344元,投资者一审胜诉,随后康达新材方面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坚持认为该案揭露日为2013年1月25日,要求上海高院改判,故前述投资者胜诉判决尚未生效。
而在近日这则9万元的投资者索赔案中,据了解,康达新材之所以将前述判决作为证据,主要想主张,该案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3年7月6日,对于前一案件中曾提出的揭露日主张进行了一个大逆转。而这一次,投资者方面提出的主张为该案因为康达新材被证监会处罚认定的虚假陈述事实为两个独立事实,故应该存在两个虚假陈述实施日和揭露日,其中应该是2013年1月25日。
律师称部分投资者获胜板上钉钉
投资者代理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认为,综合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历次庭审情况以及此前法院的判决,即使不考虑各方存在的争议,如果投资者在2013年7月6日之前买入过康达新材股票,并且在2013年7月6日之后卖出股票造成亏损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若投资者向上市公司康达新材提起虚假陈述民事索赔,最终获胜概率几乎是板上钉钉了,所以该律师也对康达新材投资者发出索赔建议。
上述律师同时表示,在前期已有投资者胜诉判决后还留给其他投资者索赔时间的案件并不多,康达新材投资者索赔案属于为数不多的稀有案件之一,希望投资者抓住这次索赔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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