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章规定,在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市场主体应报送公示信用信息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年度报告,一类是其他应公示的信息。市场主体应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一、所有市场主体应按时报送公示年度报告。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在天津市各级市场监管机关依法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都应当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tjcredit.gov.cn)报送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公示系统填写年度报告,选择公示或者不公示,也可以到属地市场监管所报送纸质报告。当年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自下一年起报送公示年度报告。
二、所有企业应及时公示其他应公示信息。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据了解,在今年的年报公示信息抽查中,对具有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以及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等法定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均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此类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分类等级降低为“失信”,可能对其办理银行贷款、签订交易合同等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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